| 一名17岁少年在参加表姐婚礼时,被电子烟花炸伤右眼。事发后,这名少年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少年的代理人表示,电子礼花是婚庆公司提供的,而且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让孩子点燃礼花的,所以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1日,是小德(化名)表姐的大喜日子。这天上午,小德和父母一起来到表姐举行婚礼的酒店。
据小德的父母介绍,小德表姐的婚礼由一家婚庆公司“提供全项服务”,双方签有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主持人、车队等,并由婚庆公司提供礼花两组。上午10时许,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两个大礼花放在酒店门口两侧,然后对站在旁边的小德说:“这花很好放,将电池正负极一接就行。”该工作人员随后给了小德一节电池。接过电池后,小德走上前点燃左侧的礼花时,刚将电池的正负级连线接在一起,礼花就引爆了,小德被炸伤右眼。
医生的结论是:眼球穿孔伤、角膜穿孔伤、脸皮肤裂伤,右眼视力为0.1,建议小德待角膜缝合处完全拆线后更换角膜。
小德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婚庆公司作为本次结婚典礼的承办方,在燃放电子礼花弹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将本应由其公司人员燃放的电子礼花弹交由小德燃放,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婚庆公司及其两名经理承担小德医疗费1.2万余元以及“残病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并判令被告承担小德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6600元。
在昨天庭审中,婚庆公司的代理人否认小德被炸伤与婚庆公司有任何关系。(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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