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他过了两年,‘离婚’了还得还他彩礼,这是哪门子的理!”3月4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济源农民张叶非常后悔。
2005年5月,济源某村村民李旦(男)经自家姑姑介绍与张叶相识,两人于当年的9月正式定亲,李旦家人给张叶8000元现金作为彩礼。2006年1月1日,两人又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结成“夫妻”。
李张二人一直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两口经常争吵、打架。2007年12月,两人闹得没法过下去了,李旦就去法律服务所咨询如何“离婚”,结果被告知“仅仅是非法同居关系,你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之后,李旦将张叶诉至法庭,要求张叶返还彩礼8000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最后酌定张叶返还李旦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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