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区彭某12年前结婚时,因丈夫年龄不足法定婚龄,就用他人的户籍办理了结婚登记。近年来,二人矛盾不断,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当时双方没有登记,近日,河东法院一审判处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临沂经济开发区某街道居委会女子彭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同高某认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由于高某当时未到法定婚龄,便用朋友羔某的户籍与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1997年12月生一男孩。
后高某在外做生意,对家庭不管不问,二人产生矛盾经常吵闹。2006年1月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7年5月8日,彭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高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高某支付抚养费,并由法院依法分割家庭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高某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所确定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彭某与案外人羔某的结婚登记手续应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由于二人共同所生男孩一直由彭某抚养,且被告高某现下落不明,故男孩应由彭某抚养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彭某与高某的同居关系,所生男孩由彭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
由于彭某无充分理由及有效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和债务的有无,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财产和分担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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