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宴上替人管礼金 丢失应担责 |
|   
|
|
|
2008-01-04 来源:
(阅读次数:
)
|
|
案情回放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高兴事儿,但是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也会发生小“事故”,令人不愉快。
2007年11月25日,家住房山区的刘先生在某饭店举办婚宴,委托好友赵先生和李先生帮忙收礼金。赵先生记账,而李先生帮忙保管现金。
下午2点过后,赵先生和李先生对账无误后便到饭店包间吃饭。之后,李先生去了一趟洗手间,在此期间他将装有现金的包放在屋里。
在婚宴结束后交账时,赵先生发现,由李先生保管的现金,比账簿上记录的少1万元。随后,他们报了警,但现金是怎么丢失的也没查明。
刘先生想问,这些丢失的钱,到底该由谁来赔呢?
专家解答
未认真看管属重大过失
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陈同瑜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刘先生和李先生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李先生也没有收取费用,但刘先生已明确地用口头形式委托李先生看管礼金,所以口头委托保管合同已经形成,李先生应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双方可协商
房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李先生在保管期间将包脱离了自己的看管范围,未认真履行保管责任,对于1万元现金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所以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李先生应当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刘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同瑜律师认为,刘先生和举办婚宴的饭店构成消费合同关系,饭店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所以在此案中刘先生在饭店内遗失财物,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
| |
|
|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